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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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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13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上海2035”实施和五大新城规划建设,引导和规范本市浅层地热能合理开发利用,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本市生态城市建设,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6月 30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8日

  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2035”实施,引导和规范本市浅层地热能合理开发利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生态城市建设和五大新城高品质发展,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遵循鼓励引导和约束规范相结合、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推进全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并对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的要求,协助落实本行政区域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评价

  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资料收集、野外钻探、现场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方法与手段,组织开展本市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查明浅层地热能资源赋存条件与分布状况。

  第六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开发利用方式,分类评价单位用地面积浅层地热能资源量。

  第三章 空间准入与规划引导

  第七条 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本市能源发展、绿色建筑等专业规划编制意见时,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作为反馈意见。

  第八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浅层地热能资源禀赋,按照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划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控分区,区分开发利用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明确各区域的范围、开发利用策略以及保护管理措施。

  第九条 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和开发利用管控分区,作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基础底板要素和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空间准入要素,纳入上海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十条 五大新城、绿色生态城区、低碳发展实践区等区域优先利用浅层地热能。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利用浅层地热能。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和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时,同步提供《上海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告知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须知中告知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利用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条件包括管控类别、资源可利用总量、地下换热系统空间范围以及应当遵守的其他相关法定义务。

  第四章 政务服务与科学利用

  第十二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本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详细分区指引导则,公开各详细分区资源条件及可利用量、地下换热系统主要设计参数、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等信息,并结合地质调查的深化,按照每五年一次的频率对详细分区指引导则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浅层地热能应用项目实施前,开发利用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开发利用条件的要求。

  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基于详细分区指引导则的场地勘察、资源利用、地下换热系统与场地监测系统、地质环境保护和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下换热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行业标准《水文水井地质钻探技术规程》(DZ/T0148)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08-2119)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要求。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构建本市浅层地热能区域性监测网,对开发利用规模、效能等行业动态以及地下地层温度、地下水温度等地质环境要素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单位负责对项目运行效果和地下换热区地质环境要素实施监测,监测设施应当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下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七条 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的布设、动态监测应当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监测技术标准》(DG/TJ08-2324)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单位按照《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场地勘察报告)、地下换热系统与监测设施竣工等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建立上海市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信息公示系统,开发利用单位按照信息公示要求上传场地动态监测数据,并对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组织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行为,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对信息公示系统监测数据进行日常动态分析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浅层地热能利用单位和从业单位的相关行为进行抽查。经核查与抽查发现存在引发地质环境问题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开发利用单位承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单位地质资料汇交和信息公示不及时、不真实,以及从业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文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